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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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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9-28
作者:汪效斌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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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小企字〔2008〕34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发展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贸工局、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
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支持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08年度我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的对象
经市政府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资助的项目类别及基本要求
根据《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年度实际,今年重点资助如下企业发展项目:
(一)企业总部发展项目。其基本要求为:(1)企业在国内拥有不少于3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企业具备集团总部发展战略决策、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技术研发、资本运作、生产计划调度、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市场营销策划、销售与采购等总部核心职能中六个以上的职能;(3)企业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海关关税及其他海关代征税)。
(二)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产业化项目。其基本要求为:(1)实施的产业化技术属于自主研发或与国内高校院所联合研发,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属于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2)实施的产业化技术已获得省市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专利技术奖或科技成果奖以及已列入省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新技术计划等;(3)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4)实施的产业化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发展项目。其基本要求为:(1)具有系统完整的品牌发展战略规划;(2)具有自主品牌产品,且产品或商标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含深圳市知名品牌)或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上的认定(评价);(3)该自主品牌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50%以上;(4)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上,采用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5)企业上年销售总额达3亿元以上或在本行业市场占有率居前3名以内。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实施的发展项目除符合上述项目类别及其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外,还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二)发展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辖区内,项目实施费用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且成本费用可独立核算和审计;
(三)项目已实施完毕,且项目的建设期在申报当年的前两个年度内;
(四)企业实施的发展项目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注:鉴于今年是实施本资助计划的第一年,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申报发展项目即可视为备案。但对发生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尚未实施完毕的发展项目,仍须按照《关于开展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另行印发)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四、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本资助计划资助的范围是:企业实施发展项目用于土地、办公与生产经营场所的购买和兴建;生产设备与技术的购买;品牌宣传广告等方面的费用。
属于总部经济发展项目的,资助的范围可包括上述全部内容。
属于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的范围可包括上述全部内容,但兴建(购买)办公与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品牌宣传广告的费用合计不得超过40%。
属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发展项目的,资助的范围可包括上述全部内容,但兴建(购买)办公与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购买技术和设备的费用累计不得超过60%,品牌广告宣传费用不得低于40%。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原材料采购和开办费、餐饮费、差旅费、职工薪酬、办公费等其它费用不属于本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
(二)本资助计划资助的标准是:根据企业发展项目实施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但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见附件,也可从http://www.szsmb.gov.cn或http://www.bchannel.cn下载);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报告;
(四)属于总部发展项目的,需提供:(1)企业拥有不少于3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等;(2)企业总部的组织架构以及核心职能的证明;(3)企业上年度实际纳税情况的证明。
属于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需提供:(1)实施的产业化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证书、技术转让与许可证书、合同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2)实施的产业化技术已获得省市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专利技术奖或科技成果奖以及已列入省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新技术计划等证明材料;(3)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4)实施的产业化技术项目具有良好社会及经济效益的说明。
属于实施名牌战略发展项目的,需提供:(1)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书;(2)产品或商标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含深圳市知名品牌)或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上认定(评价)的证书;(3)企业自主品牌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的专项审计报告;(4)企业自主品牌产品质量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
(五)涉及建设用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项目用地位置、界址地坐标、用地面积及功能说明(附图); 2.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六)项目实施的立项、环评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复印件;
(七)项目实施费用明细表;
(八)项目实施所购买土地、办公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与技术以及品牌宣传广告等合同书,会计记账凭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十一)企业上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十二)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主要数据,通过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生成并打印;
(十三)其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须验原件。
以上书面材料以A4纸型制作并活页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与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六、受理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0月8日止(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七、审批程序
我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经过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任晓健 82977396 刘广 83569972 传真:82975804
电子邮件:szmyljgg@163.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 (五洲宾馆南侧200米) 7楼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附表)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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